(2017)鲁1425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左恩喜、董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恩喜,董斌,贾桂芳,董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左恩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董斌,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孝梅,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72425197804020020.被执行人:贾桂芳,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树祥,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6)鲁1425执10号申请执行人左恩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斌、张孝梅、贾桂芳、董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年本院查到被执行人董斌、张孝梅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因此于2017年6月13日恢复执行,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季晓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