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安栋水晶店与马善东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安栋水晶店,马善东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48号之一原告:中山市古镇安栋水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七坊工业区文兴大道,经营者张栋栋,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谦,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敏,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善东,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中山市古镇安栋水晶店与被告马善东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古镇安栋水晶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山市古镇安栋水晶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安栋水晶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计946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安栋水晶店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壹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