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7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968号原告:李某1,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2,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3,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