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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蒋晓明与崔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明,崔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第3393号原告:蒋晓明,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王明春,榆树市正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相林,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榆树市。原告蒋晓明诉被告崔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晓明及其代理人王明春、被告崔相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日,张学凯在原告处购买玉米67500斤,每斤1.12元,总计货款75600元,后分两次给付35000元,尚欠40600元。张学凯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被告崔相林在担保人处签字,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玉米款及利息44248元。被告崔相林辩称,购买玉米的是张学凯,与我无关,我只是在担保人处签字,不同意偿还此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张学凯在原告处购买玉米67500斤,每斤1.12元,总计货款75600元,后分两次给付35000元,尚欠40600元。张学凯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被告崔相林在担保人处签字,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均未给付。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给付玉米款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张学凯向原告赊购玉米,被告崔相林为张学凯所赊欠的玉米款提供担保,现原告要求被告崔相林履行担保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相林给付原告蒋晓明玉米款406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906元由被告崔相林承担,给付期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哲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