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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1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陆维、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维,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1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维,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黎明,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陆维与被执行人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维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黎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即一、归还陆维借款本金198250元及利息24781.25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4645元,执行费3245元。但被执行人黎明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黎明的房产、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黎明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桂D×××××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黎明将该车以75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陆维之债务。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黎明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