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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信某与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某,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信某,男,199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奎某,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鄂伦春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信某与被执行人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6400元,执行申请费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奎某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凤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