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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聊城市宏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正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聊城市宏泰散热器有限公司,聊城市正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625号申请人:聊城市宏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杨官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长振。被申请人:聊城市正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东路49号。法定代表人:邱文正。申请人聊城市宏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正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市宏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正华置业有限公司1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正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阳谷县七级镇某小区的房产一处(保全金额为11万元)。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宏泰散热器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杨绍辉审 判 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邢 娟书 记 员 孙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