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玉与祖梅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祖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玉,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我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祖梅香,女,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赵玉与被执行人祖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红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