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根林与董阿六、杨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林,董阿六,杨火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144号原告:王根林,男,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董阿六,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杨火琴,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林与被告董阿六、杨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董阿六、杨火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林撤回对被告董阿六、杨火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根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瑞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