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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青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302号原告:张青爱,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8号中国人寿大厦。原告张青爱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爱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张青爱负担。审判员  成东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