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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9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杭州富阳火森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杭州富阳火森电器有限公司,吕炳权,张群娣,吕增军,许桂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9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97号。代表人:潘林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楼富春,杭州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火森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高尔夫老路38号第4幢。法定代表人:吕炳权。被执行人:吕炳权,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张群娣,女,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吕增军,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许桂仙,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徐晓贤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4071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火森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高尔夫老路38号所属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资产【其中有证房产的产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3)第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7278586元【详见杭州信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杭信丰评报字[2016]第019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6月12日10时至2017年6月1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案外人杭州飞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XQP4XG)以最高价1095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火森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高尔夫老路38号所属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资产【其中有证房产的产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3)第X**号】归买受人杭州飞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杭州飞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