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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5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893张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893号被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4)邳刑二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车辆、房产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