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良青与张国平、蒋道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青,张国平,蒋道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893号原告:周良青,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平,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蒋道彪,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周良青与被告张国平、蒋道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周良青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良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8元,由原告周良青负担。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