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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良青与张国平、蒋道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青,张国平,蒋道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893号原告:周良青,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平,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蒋道彪,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周良青与被告张国平、蒋道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周良青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良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8元,由原告周良青负担。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