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伟与周爱玲、张广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周爱玲,张广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543号原告:梁伟,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公安小区。被告:周爱玲,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孙吴县气象局北侧。被告:张广兴,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孙吴县气象局北侧。原告梁伟与被告周爱玲、张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梁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伟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梁伟负担。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