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伟与周爱玲、张广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周爱玲,张广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543号原告:梁伟,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公安小区。被告:周爱玲,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孙吴县气象局北侧。被告:张广兴,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孙吴县气象局北侧。原告梁伟与被告周爱玲、张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梁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伟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梁伟负担。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