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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6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王玉伟与王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伟,王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213号原告:王玉伟,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邵颂颂,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齐军,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王玉伟与被告王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齐军与案外人王朝辉于2016年12月26日共同向原告王玉伟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王朝辉返还借款5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齐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玉伟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被告王齐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