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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7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吉庆、朱井华、段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吉庆,朱井华,段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735号之二申请人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94902-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199号1号楼199-1室。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吉庆,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64********,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兴隆巷**号*号楼***室。被执行人朱井华,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68********,女,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兴隆巷**号*号楼***室。被执行人段樊华,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57********,男,汉族,1957年3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五���西路*号*栋***室。申请人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吉庆、朱井华、段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8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朱吉庆、朱井华、段樊华给付申请人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4800元、违约金5200元、代理费16000元、案件受理费4880元,共计600880元。因被执行人朱吉庆、朱井华、段樊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西宁青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吉庆、朱井华、段樊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延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