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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孟庆辉与辛会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辉,辛会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194号原告:孟庆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辛会君,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孟庆辉与被告辛会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孟庆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庆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孟庆辉负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