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孟庆辉与辛会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辉,辛会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194号原告:孟庆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辛会君,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孟庆辉与被告辛会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孟庆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庆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孟庆辉负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