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汤海霞、迟凤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海霞,迟凤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531号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扎兰屯市中央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兆清,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少发,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汤海霞,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迟凤伟,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汤海霞、迟凤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48元,免收。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丰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