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民初1274号原告:罗某,男,198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陈某,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赵某,女,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被告赵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理由。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800元,口头约定的利息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8日,被告陈某因其母亲生病住院向原告借款38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200元,并定于2017年4月16日连本带息偿还原告4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2017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陈某打电话多次催要,被告陈某不接电话,联系中断。2017年4月25日,原告前往被告陈某家中询问,被告陈某不在家,被告赵某在得知借款原委后将原告撵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赵某作为被告陈某的妻子,有义务向原告偿还债务。综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陈某、赵某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8日,被告陈某以母亲生病需要用钱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各为1300元、2500元,共计3800元。为此被告陈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两份,在两份《借条》中,被告陈某均承诺于2017年4月16日前还清借款。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二被告至今均未清偿上述借款。关于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作陈述,能够认定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在原告向被告陈某履行了借款义务后,被告陈某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因此,本案借款本金3800元,被告陈某应当偿还。因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被告陈某的个人债务,故被告赵某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关于利息,因原告于庭审中自愿放弃,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3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某、陈某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婕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