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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林瑞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琴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林瑞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琴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250号原告:石林瑞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万城阿诗玛小镇一期底商13栋107号。法定代表人:张桥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琴梅,女,1974年9月12日生,昆明市官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原告石林瑞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琴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石林瑞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林瑞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林瑞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林瑞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翠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向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