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张福荣申请执行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荣,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张福荣,女,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刘明,男,198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张福荣申请执行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明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张福荣借款本息88038元,案件受理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21元,合计人民币90259元。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9月19日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以8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和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福荣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