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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太生、张丽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太生,张丽新,周延俊,郭菊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998号申请人王太生,男,汉族,1945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张丽新,女,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岳亚,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0371039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周延俊,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郭菊荣,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于2017年6月19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太生、申请人张丽新诉申请人周延俊、申请人郭菊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太生、张丽新诉申请人郭菊荣、周延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已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郭菊荣、周延俊于2017年6月30日前从郑州市商都路33号院五洲小区12号院26号楼1单元8号房搬出。屋内家具、空调可拉走。其它设施保持不变,不可破坏原有房屋结构。��请人郭菊荣、周延俊于2017年6月30日前如未搬出,每月付2000元违约金。也可折合到每天计算。申请人王太生、张丽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