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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淄博黄河河务局高青黄河河务局、张士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黄河河务局高青黄河河务局,张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黄河河务局高青黄河河务局,住高青县城黄河路94号。法定代表人:蔡兆忠。被执行人:张士强,男性,汉族,1960年5月29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淄博黄河河务局高青黄河河务局与张士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士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黄河河务局高青黄河河务局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传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