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李福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李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余向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福华,男,1986年5月9日生,现住绿春县。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李福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滇红个交运政罚(2016)08-4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案款人民币5000元,余款2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4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人民币250元,由被执行人李福华交纳(已交)。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章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