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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吴胜特、黄笃仲与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特,黄笃仲,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吴胜特,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正阳西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黄笃仲,男,1958年6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滨河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大街4744号。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胜特、黄笃仲与被执行人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鳕湾(此件共2页,共印5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