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永与孙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孙会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698号原告:杨永。委托代理人:倪生群,任县民众法律服务所。被告:孙会华。原告杨永与被告孙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33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9日被告购买原告洗衣粉,合款73300元。当时被告答应2015年5月15日起每月还款8000元至10000元,并写下欠洗衣粉款条据。2016年春天开始原告多次催要,而被告一推再推不予偿还。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增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立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