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静文与刘雪莲、孙桂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文,刘某1,孙桂英,刘某2,刘某3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595号原告:张静文,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旗,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女,1978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孙桂英,女,1943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莲。被告:刘某2,男,2000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法定代理人刘某1,系刘某2之母。被告:刘某3,女,2008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法定代理人刘某1,系刘某3之母。原告张静文与被告刘某1、孙桂英、刘某2、刘某3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张静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办理在刘建立名下的位于郑州市航空港区××街东侧、××街西侧、××路南侧、厂北路北侧××单元××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原告(房屋价值859713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年初,原告准备在郑州××区购买住房,考虑国家相关政策后,决定用原告父亲朋友刘建立名义买房。征得刘建立本人同意后,2016年2月16日原告出全款以刘建立的名义购买了位于郑州市航空港区××街东侧、××街西侧、××路南侧、厂北路北侧××单元××号房屋,2016年7月7日原告又出资12895.69元以刘建立的名义缴纳了契税。但在房产证办理期间,2016年8月11日刘建立意外身亡,刘建立的家人虽认可上述购房事实,却不予配合到郑州市航空港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故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静文未能提供其与被告刘某1、孙桂英、刘某2、刘某3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的证据,其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静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利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金慧清书 记 员 蔡 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