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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掌高、蒋建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掌高,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田掌高,男,汉族,1953年4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蒋建明,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建明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00650元、执行费人民币1410元,合计人民币1020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建明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0026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蒋建明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