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建新、朱雪平、李建平、沙云龙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新,朱雪平,李建平,沙云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307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新,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曾因赌博于2014年11月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6年6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雪平,绰号“光头”,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建平,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沙云龙,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10日被徐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徐州铁路看守所,于2016年7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建新、朱雪平、李建平、沙云龙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新、朱雪平、李建平、沙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中旬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建新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朱雪平、李建平、沙云龙等人,多次组织汤某、陈小兰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鸟市场201号2楼以麻将牌“斗牛”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8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建新系赌档的组织者;被告人朱雪平、李建平、沙云龙均多次在该赌档内望风,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2000余元、1300余元。2016年6月3日,被告人李建新等人再次组织他人在上述地点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建新、朱雪平、李建平、沙云龙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新、朱雪平、李建平、沙云龙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刘某、王某1、王某2、汤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罚没款专用收据、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新、朱雪平、李建平、沙云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建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雪平、李建平、沙云龙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均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新有赌博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建新、朱雪平、李建平、沙云龙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被告人朱雪平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建平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被告人沙云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上列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云妹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人民陪审员 方学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潞灵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