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贵元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贵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7刑初19号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贵元,男,1997年2月2日生,汉族,半文盲,农民,群众。2017年1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12日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凌培强,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贵元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贵元及其辩护人凌培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程贵元窜至祁县西管村村西土路,拦住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晋XXXX**白色轿车,王某下车后程贵元向其索要200元未果,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王某,王某见状推开程贵元躲回车内并报警,程贵元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程贵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威胁他人交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程贵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抢劫未遂。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采取自救措施返回车内并报警,被告人抢劫行为未得逞;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三、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四、根据被告人所在地村委及邻居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自幼与人和善友爱,没有违反社会管理的其它行为。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程贵元窜至祁县西管村村西土路,拦住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晋XXXX**白色轿车,王某下车后程贵元向其索要200元未果,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王某,王某见状推开程贵元躲回车内并报警,程贵元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匕首一把。2、被告人程贵元的户籍证明。3、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程贵元抓获。4、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弹簧刀照片,证实扣押了程贵元持有的不锈钢材质弹簧刀一把。5、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3日上午11点多,其开车走到东高堡村东面的一条土路上,一个穿黄色上衣的男子站在车前拦住其,男子走到驾驶室前让其下车,其下车后,男子从口袋拿出一把不锈钢短刀,用刀尖指住其胸部,用当地方言说话,其只是听懂说“你不能从这里过”,其就用右手抓住他的胳膊袖口把他的手甩开,其跑到车上关了门,并打了报警电话,男子拿着刀站在车前不让其走,一会后,民警到达现场,询问了其情况,在民警对那个男子进行询问时,男子就往西跑,两个民警就将该男子制服在地上。6、被告人程贵元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3日10点多,其步行去了西管村和东高堡之间的土路上,计划找外地绕收费站的车要钱,其看见个白色轿车过来,就站在土路中间拦住小车,车上下来一个男的,其向对方索要200元,对方不给,推了其一把,其就从裤子口袋掏出刀子,亮出刀刃,指住他的胸口说“你想死了?”,对方就赶紧上了车打电话,可能是报警了,其也没想的跑,警察来了后其就往东高堡方向跑,警察追上其拽住其的胳膊,其使劲挣扎,那个警察把其弄倒了,其踢了警察一脚,还对警察说“后生,你等的”。7、现场概貌示意图、现场照片。8、祁县公安局东观派出所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祁县东观镇西管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告人邻居出具的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贵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抢劫作案时,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应认定为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程贵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贵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武人民陪审员 赵希云人民陪审员 成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