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甘乘榕、何双庆与被告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双庆,甘乘榕,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010号原告何双庆,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甘乘榕,女,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甘乘榕,女,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宋元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春华,男,汉族,1957年2月1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何双庆、甘乘榕与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双庆、甘乘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80元,由原告何双庆、甘乘榕负担。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