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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鹏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鹏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129号原告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开源鑫城14楼。法定代表人李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春花,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鹏坤,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鹏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因已与被告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861.5元,由原告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吴 欢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