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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志苏与苍南县高精电镀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68号之一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志苏,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被执行人苍南县高精电镀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湖前全宇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0437308-3。法定代表人陈仁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志苏与被执行人苍南县高精电镀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高精电镀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县高精电镀厂缴纳执行款81376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834元,执行费1121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高精电镀厂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高精电镀厂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苍南县龙港镇湖前全宇路西侧的房产(系工业用地)已被本案轮候查封。因首封法院系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现该房产正被瓯海法院拍卖处置中。本案已向该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届时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拍卖款。经申请执行人了解,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财产查询回执、(2017)浙0327执168号执行裁定书、参与分配函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正被其他法院拍卖处置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郭 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