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星星与张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星星,张应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700号原告赵星星,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应华,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星星与被告张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星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星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赵星星负担。审判员 陈 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俊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