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耿东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东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民初1282号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浦东花园B组团8幢12-3、13室。法定代表人:陆莉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淮荣,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该公司员工。被告:耿东红,女,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物业)诉被告耿东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左康红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东物业委托代理人顾淮荣、赵荣,被告耿东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东物业诉请:1、判令被告支���2011年5月17日至2012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261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13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耿东红辩称,欠交物业费是事实,但存在以下理由:一是房屋存在渗水现象,经物业与开发商沟通,查明是大露台贴了瓷砖导致的,但拆除后亦未解决渗水问题,反而更加严重,后经多次维修交涉仍未得到解决;二是小区监控设备损坏导致车辆被划无法调取监控,无法追责。经审理查明:被告耿东红系罗马假日小区业主,房屋面积为230.46平方米。原告浦东物业系二级物业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2007年12月16日,原告浦东物业与罗马假日花苑开发商淮安荣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罗马假日花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对罗马假日花苑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用为0.58元/月/平方米;业主应于物业交付业主领取钥匙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应在当年的1月份履行交纳义务。2007年底,原告浦东物业入驻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罗马假日花苑。被告因故从2011年5月17日至2012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服务费,原告经催要未果,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浦东物业诉罗马假日花苑其他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查明,合同履行期间,浦东物业基本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义务,但所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庭审中,被告耿东红辩称在2011年其就房屋顶部渗水,原告和小区开发商错误认为被告家露台地辅设地砖造成,要求被告将约四十平方米的露台地砖拆除进行维修,被告配合拆除原告维修后房屋顶部仍渗漏,给被告造成损失,经与当时物业负责人交涉,同意减免欠费时段物业费,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对于物业公司当时同意减免欠费时段物业费未举证。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淮安荣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浦东物业签订的《罗马假日花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浦东物业为罗马假日花苑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耿东红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主张被告自2011年5月17日至2012年12月31日欠缴物业服务费用2610元,经核算,该数额有误,数额应为2605元。结合浦东物业提供的服务质量,本着收费与服务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结合被告抗辩维修房屋顶部其予以配合的相关事实,从有利于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衡平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院酌定被告按照��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费,故本院确定被告实际需交纳物业服务费金额为1823.5元(即2605×70%=1823.5)。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原告在从事物业服务过程中尚有瑕疵存在,故原告的这一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抗辩提出的渗水问题属房屋质量问题及为解决渗水问题而被开发商敲掉的瓷砖等财产损失等,可向当时房屋质量问题维修义务主体开发商依法维权,与本案系属不同法律关系,并不能作为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故本院不予理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东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823.5���。二、驳回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耿东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