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8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玉玲、杨艳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玲,杨艳梅,贾同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杨艳梅,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贾同银,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人王玉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艳梅、贾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艳梅偿还了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同银和申请执行人王玉玲自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贾同银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玉玲27000元案结事了,且和解内容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王玉玲于2017年6月19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王玉玲撤销执行申请。二、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铁山审判员  曹金奎审判员  崔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边嫚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