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常秀英、王万云拐卖妇女、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秀英,王万云,赵合修,张文周,刘洪春,刘允才,王素侠,康茂堂,杨加富,杨翠兰,李建其,李建强,戴维善,葛邵东,葛子建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244号原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秀英,女,汉族,1948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文盲,退休工人,住涡阳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17年5月24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处。辩护人王雷,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万云,男,汉族,1942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文盲,农民,住蒙城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合修,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宋崇阳,安徽安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周,男,汉族,1947年10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文盲,农民,住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辩护人董豪,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洪春,男,汉族,1946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文盲,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刘允才,男,汉族,1943年6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文盲,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王素侠,女,汉族,1959年4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文盲,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康茂堂,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小学文化,农民,住蒙城县。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杨加富,男,汉族,1952年4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高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杨翠兰,女,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文盲,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李建其,男,汉族,1950年10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文盲,农民,住蒙城县。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李建强,男,汉族,1961年8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蒙城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戴维善,男,汉族,1956年7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小学文化,农民,住蒙城县。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葛邵东,男,汉族,1954年7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小学文化,农民,住蒙城县。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葛子建,男,汉族,1956年6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文盲,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秀英、王万云、赵合修、张文周、刘洪春、刘允才犯拐卖妇女罪,原审被告人王素侠、康茂堂、杨加富、杨翠兰、李建其、李建强、戴维善、葛邵东、葛子建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皖1622刑初4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秀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万云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合修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文周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洪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允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素侠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康茂堂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杨加富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杨翠兰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建其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李建强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戴维善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葛绍东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葛子建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责令被告人常秀英、王万云、赵合修、张文周、刘洪春、刘允才退赔违法所得。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常秀英、王万云、赵合修、张文周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长坤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杜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皓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