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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有彪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彪,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刘有彪,男,生于1975年2月20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强,男,生于1989年6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已受理刘有彪申请执行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刘有彪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有彪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成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