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阜平县恒通加油站与张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恒通加油站,张路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616号原告:阜平县恒通加油站。投资人:段淑民。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砂窝乡涧水沟口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697565107B。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云飞,系该加油站职工。被告:张路平,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阜平县,。原告阜平县恒通加油站与被告张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阜平县恒通加油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恒通加油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平县恒通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阜平县恒通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李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