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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阜平县恒通加油站与张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恒通加油站,张路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616号原告:阜平县恒通加油站。投资人:段淑民。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砂窝乡涧水沟口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697565107B。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云飞,系该加油站职工。被告:张路平,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阜平县,。原告阜平县恒通加油站与被告张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阜平县恒通加油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恒通加油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平县恒通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阜平县恒通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李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