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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超超、杨庆亮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超,杨庆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24号申请人:王超超,女。被申请人:杨庆亮,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庆亮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鲁Q8844**号车一辆、鲁Q×××××号车一辆及冻结被申请人杨庆亮所有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20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庆亮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鲁Q8844**号车一辆、鲁Q×××××号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杨庆亮所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执 行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