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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群峰与林萍、黄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群峰,林萍,黄素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49号原告:林群峰,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诚,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萍,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黄素华,女,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林群峰与被告林萍、黄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祥熙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人民陪审员  郑瑞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