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张雪雪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张雪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甘肃省宁县农村合作银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张雪雪,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张雪雪支付令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督1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雪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雪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雪雪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控,张雪雪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张雪雪自动履行3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雪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雪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贾宁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