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94XX军与冯现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军,冯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XX军,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冯现利,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XX军与被执行人冯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主文载明:“被告冯现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军偿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5%,自2012年7月27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6元,由被告冯现利负担。”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XX军以被执行人冯现利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XX军与冯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一套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裁定抵偿,无法处置;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一辆车,暂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闫良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广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