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1执6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向辉申请执行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向辉,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6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向辉,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成,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1281民初19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申请执行人无力缴纳评估费用,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高向辉申请执行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星审判员  丁 全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广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