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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优好多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优好多综合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487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阳区优好多综合超市。法定代表人:矫军本。委托诉讼代理人:矫伟本。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优好多综合超市侵��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优好多综合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鹏代理审判员  宋福顺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丹书 记 员  李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