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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力、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力,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海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9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力,男,1967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建设大街四号,代码:91130929109631017X。法定代表人:吉书怀,职务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海鹏,男,1970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再审申请人刘力与被申请人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上诉人陈海鹏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3071号、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4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刘力请求:依法撤销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3071号、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4629号民事判决,并按实际施工量来确定申请人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工程决算书是被申请人单方行为,一二审不公平,我方作出的结算审计与鉴定单位的相差30余万元,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鉴定方法错误、鉴定报告与其他证据矛盾、程序违法、鉴定人根本没有对工程量进行勘验,应重新进行鉴定评估。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力和陈海鹏曾经在现场勘察记录签字的说明鉴定单位曾经对现场进行了勘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员有鉴定资格,二上诉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鉴定人员已出庭接受质询,且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综上,刘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邢荣允审 判 员 宣建新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叶 密书 记 员 武佳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