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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二委第一村民小组与车泽发、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第二居民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二委第一村民小组,车泽发,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第二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二委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诉讼代表人:苏焕东,男,194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诉讼代表人:张清玉,男,194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诉讼代表人:王延,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诉讼代表人:崔俊,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车泽发,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第二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张帅,该居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二委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平罗一组)因与被申请人车泽发、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第二居民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1民终10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焕东、张清玉、王延、崔俊(以下简称苏焕东等四人)以平罗一组的名义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事实及理由:1、本案四名诉讼代表人具有代表资格。2、现平罗一组的村民代表的选举无效,现阶段无有效的代表,四名代表人现仍有代表身份。3、诉讼中,平罗一组的三分之二具有选举权的村民再次对四名代表的身份确认,应认定四名代表可代表平罗一组行使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及平罗一组的集体所有土地经营管理事宜,应先由该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苏焕东等四人原系平罗一组村民代表,但其任期已于2016年2月21日届满。现苏焕东等四人以平罗一组名义申请再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平罗一组业已为此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经会议决定申请再审本案,故苏焕东等四人以平罗一组的名义申请再审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焕东、张清玉、王延、崔俊以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二委第一村民小组为名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东辉审判员  卢政峰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