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梅花、万进明、官兴、孔凡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进明,董梅花,官兴,孔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旃启宏,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业武,系该社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万进明,男,198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大屯镇杨家寨村委会汉泥村。被执行人董梅花,女,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官兴,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孔凡华,女,1972年1月4日生,彝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梅花、万进明、官兴、孔凡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案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利息8069.28元,诉讼费用3110元,合计人民币311179.28元及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官兴、孔凡华同时系本院(2016)云2501执439号、760号、881号、(2017)云2501执20号、151号、202号、208号、210号、220号、235号、251号、29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涉案标的总计人民币8871531.75元。且被执行人官兴、孔凡华所有的位于个旧市大屯镇XX寨村委会XX村XX养殖场01、02、03、04幢非住宅房地产经司法评估,现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现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2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4568元,由被执行人董梅花、万进明、官兴、孔凡华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章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