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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民申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甘占瑞与河南福众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甘占瑞,河南福众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占瑞,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福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中大道***号星海如意大厦***室。法定代表人:王金合,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甘占瑞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福众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甘占瑞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长期、持续、稳定的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的认定错误。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劳社部(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申请人从事的是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量的大小都是由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遵守被申请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申请人提供的劳务又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申请人依附于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人身与财产上的隶属性。根据劳社部12号文的规定,只要具备以上三点,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是长期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还是短期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与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应当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理由:劳社部(2005)12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申请再审人对上述二、五项已经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条、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申请人甘占瑞未与被申请人福众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是由赵玲仙实际雇佣,且其与被申请人福众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其所从事的劳务用工由赵玲仙负责安排,而非被申请人福众公司安排。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设部发[2005]12号)《通知》的相关规定,判决申请人甘占瑞与被申请人福众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直接法律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政部门规章不能直接作为判案依据本案涉案工程在施工期间,申请人甘占瑞受雇于该工地材料装卸劳务承包人赵玲仙为福众公司承包项目以打零工的形式提供材料装卸劳务,并未直接与福众公司形成有持续性、稳定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甘占瑞与福众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二,劳动关系的确立应以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且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的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而劳务关系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性,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本案中,申请人甘占瑞其所从事的劳务用工由赵玲仙负责安排,而非被申请人福众公司安排,双方对甘占瑞提供劳务的日工资标准进行了约定,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点,故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甘占瑞与被申请人福众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有据.申请人甘占瑞提出劳动者是长期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还是短期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与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应当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甘占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甘占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祝文甲审 判 员  张语芯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人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