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海富信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孔令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海富信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孔令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445号原告:吉林省海富信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靳希元,该公司总理。被告:孔令岩,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吉林省海富信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孔令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海富信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海富信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省海富信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娜 搜索“”